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5 年 09月 20日月刊AA第六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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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男女—認識性別平等教育

94100594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性別平等教育是希望透過教育的歷程和方法,使「兩性」都能站在公平的立足點上發展潛能,不因生理、心理、社會及文化的性別因素而受到限制,更期望經由教育上的兩性平等,促進男女在社會上的機會均等,而在兩性平等互助的原則下,共同建立合諧的多元社會。

其目標,包含認知(了解性別意義、兩性角色的成長與發展)、情意(發展正確的兩性觀念與價值判斷)、行動(培養批判、省思與具體實踐的行動力)三個層面。

   希望同學進入學校後能夠時時留意周邊有關性別的資訊,培養多元的性別角色態度,從而培養包容男性或女性因為後天社會文化所獲致的性別角色之看法、感受與評價。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預防及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特依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頒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於推動本校教職員工生建立正確的性別平等觀念,並就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相關問題,採取預防及處理措施,以建立一個免於恐懼威脅的教育環境。

第 三 條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第 四 條 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本校應主動提供下列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予相關人員: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五 條 為預防、宣導與處理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特設置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六 條 本小組設置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相關處理人員有涉入個案情事者,應迴避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 七 條 為防止及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發生,本小組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於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組設置專用信箱和申訴專線,接受申訴。

二、對相關案件進行調查、調解及仲裁。

三、針對相關個案提供危機處理,並視需要轉介當事人至專責機構或本校輔導中心進行心理輔導或治療。

四、對性侵犯和性騷擾的預防、處置作定期的評估及檢討,並定期舉行性別議題之研討。

五、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編印「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手冊」及相關資料廣為宣導。

第三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 八 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總務處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第 九 條 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四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 十 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十一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十二條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五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其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工: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十四條 申訴程序如下: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正式具名之書面資料或口頭方式,經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專用信箱、申訴專線或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單位主管提出申訴。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二、對於已公開之相關案件雖未經當事人提出申訴,為維護校譽與本校教職員工生之權益,本小組應主動處理。處理程序同申訴案件方式。

三、本小組受理申訴後,應於七日內進行處理並調查之,並於六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但重大案件者得於三個月內提出。

四、處理期間,當事人可以要求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輔佐人得由當事人自行指定,本小組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調查工作。

五、調查結束後,本小組應就調查過程及決議,向校長、相關當事人及其主管提出報告,並要求處置。 

第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六條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組為收件單位,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生事務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第十七條 本小組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小組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小組將著手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本小組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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