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確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應依相關法令予以懲處。對在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等狀況下之受害人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受害人無拒絕為由規避性侵犯責任。
第二十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本組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申訴者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調查,本小組得視情況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進行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四條
本小組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必要時對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本小組認為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五條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小組之調查報告。
本小組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六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小組調查屬實後,將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處理。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處理權限時,學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處理;學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處理外,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學校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本小組若證實申訴不實或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處理。
學生交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處理,職工分別交由人事室或總務處,教師交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除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否則不得要求重新調查。
第二十八條 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二十九條 本小組建立之檔案資料,應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並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一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三十條
本小組為顧及當事人雙方的權益,對於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專案小組進行調解。調解程序如下:
一、調解之前應先有詳盡的個別會談,以了解雙方立場,並提出初步評估。
二、召開調解會議,除申訴者和被控者應出席外,雙方均可由輔佐人陪同。
三、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做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小組之業務由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組協助處理,對外發言由秘書室統籌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於本校相關支出項目下支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