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94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一、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遭逢意外傷害或家庭變故之本校在學學生,為使其及其家庭獲得適時扶助,並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學雜費收入之獎助學金提撥款辦理。
三、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申請標準與核發金額如下:
(一)不幸亡故者,核發新台幣參萬元整。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診斷證明住院一週以上),核發新台幣壹萬元。
(三)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
(四)學生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者(例如風災、火災、水災、震災及法定災害等財物嚴重損失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嚴重影響就學,核發金額如下:
- 財務嚴重損失者(持消防機關或警政或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伍仟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房屋半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房屋全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私有田地遭流失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六)父親、母親符合一方死亡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七)父母雙方死亡者,核發新台幣伍萬元整。
四、申請紓困急難救助金,除檢附學生證之正、反面影本外,尚須依申請之原因事實分別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不幸亡故者:附死亡證明書。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附診斷證明書。(須住院一週以上)
(三)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附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
(四)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附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需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父親、母親符合一方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需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父母雙方死亡者: 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需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辦法之申請期限及核發程序如下:
(一)本校各系所於發現有同學符合本辦法申請標準時,應由該生填寫本校「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救助金申請表」,轉由導師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間,應於各項事故發生之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該生在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經學務處初審後,依行政程序送交校部相關單位審核,經核准核發之救助金,直接匯入受救助者本人帳戶或由出納組開據支票轉發受救助者本人或家長。
(三)同一事件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