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5 年 02月 20日月刊AA第五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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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學年度第2學期現役軍人子女及低收入戶或其他各項學雜費減免

        94學年度第2學期現役軍人子女及低收入戶或其他各項學雜費減免 94學年度第2學期現役軍人子女及低收入戶或其他各項學雜費減免開始申請!請尚未辦理的同學儘速至生活輔導組辦理,並請暫緩繳交學雜費,如已繳費,則請攜帶繳費收據影本至本組辦理退費事宜。 【承辦人-馬文惠:分機50351】

 
感謝有你!∼「劉來欽先生獎助學金」開始申請!

        說到「好帝一」,你可能沒聽過,但是說到「牛頭牌」你一定不會不知道。電視廣告上常用的廣告語-「吃火鍋要蘸沙茶醬,沙茶醬要選『牛頭牌』」這是台灣人早已經根深柢固的印象。劉來欽先生即是好帝一食品公司創辦人,也就是牛頭牌沙茶醬創始人。
        在劉老董事長一貫秉持著「要更用心做最好的產品給消費者」的理念之下,不論經過多少個年頭,牛頭牌沙茶醬仍穩居消費者心目中的第一品牌,甚至是「不二品牌」。劉老董事長感念過往曾受到社會的幫助,因此,基於感恩之心,熱心公益,捐錢出力,回饋社會。
        此次,劉老董事長為協助就讀本校之清寒優秀學生奮發向上、認真求學以順利完成學業,每年捐助高達數百萬的獎學金嘉惠本校學子,其熱心助學,在此表達本校崇仰與敬佩之意。

劉來欽先生獎助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制定

一、宗旨:牛頭牌沙茶醬創始人劉來欽先生為協助就讀國立成功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奮發向上、認真求學、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項類別:
(一)優秀獎學金。
(二)清寒助學金。

三、獎助對象:凡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機械系、化工系、材料系、電機系、系統系、工業與資訊管理系大學部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且未受領其他獎助學金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優秀獎學金:二至四年級學生,成績最優者每班一名,名額計42名。
(二)清寒助學金:家庭年收入低於60萬元,學期平均成績需達60分以上,補助名額由本公司視申請情況決定。

四、補助金額:每學期每名?萬元整。

五、繳交資料:
(一)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
        2.成績單
        3.學生證影本
(二)清寒助學金:
        1.申請書
        2.成績單
        3.學生證影本
        4.全戶戶籍謄本
        5上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導師推薦函(證明家境)

六、申請期間:每學期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

七、審查方式:
(一)優秀獎學金:由各學系依本辦法第三條甄選合格學生(每班一名)提學務處初審後送回本公司複審。
(二)清寒助學金:由學務處生輔組初審後送回本公司複審。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94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一、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遭逢意外傷害或家庭變故之本校在學學生,為使其及其家庭獲得適時扶助,並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學雜費收入之獎助學金提撥款辦理。

三、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申請標準與核發金額如下:
(一)不幸亡故者,核發新台幣參萬元整。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診斷證明住院一週以上),核發新台幣壹萬元。
(三)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
(四)學生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者(例如風災、火災、水災、震災及法定災害等財物嚴重損失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嚴重影響就學,核發金額如下:

  • 財務嚴重損失者(持消防機關或警政或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伍仟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房屋半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房屋全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 私有田地遭流失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六)父親、母親符合一方死亡者: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七)父母雙方死亡者,核發新台幣伍萬元整。

四、申請紓困急難救助金,除檢附學生證之正、反面影本外,尚須依申請之原因事實分別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不幸亡故者:附死亡證明書。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附診斷證明書。(須住院一週以上)
(三)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附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
(四)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附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僑外生檢具駐外單位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配偶、子女因傷病而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需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父親、母親符合一方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需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父母雙方死亡者: 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正本。(僑外生需附與申請者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辦法之申請期限及核發程序如下:
(一)本校各系所於發現有同學符合本辦法申請標準時,應由該生填寫本校「學生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救助金申請表」,轉由導師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間,應於各項事故發生之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該生在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經學務處初審後,依行政程序送交校部相關單位審核,經核准核發之救助金,直接匯入受救助者本人帳戶或由出納組開據支票轉發受救助者本人或家長。
(三)同一事件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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