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寒暑假住宿要點
78.12.20.第二四五次主管會報通過
79.5.9.第二五四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5.12.18. 第四一○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1.5.29. 第五三三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4.12.21第61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第六條辦理。
二、借住對象:
(一)凡本校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均可辦理申請。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得優先安排住宿:
1、因參加考試、研究、實驗(習)及學校安排工讀或各項集訓,且持有院系證明者。
2、原住宿舍同學。
3、未返回僑居地之住宿僑生。
4、國際交換學生、留學生。
(二)非本校人員:因參加國家考試、受訓或學術研討或其他活動,需借住學生宿舍者。
三、申請手續:
(一)本校學生(含應屆畢業生)欲辦理寒暑假住宿者,請於公告期限內出具證明向舍長辦理登記;經生輔組核可後,持批價單至出納組繳費;繳完費後,再持收據回宿 舍服務委員處分配床位。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欲申請寒暑假住宿者,須先透過該機關相關單位以公函或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提出申請,經生輔組同意後至本校出納組繳費;宿舍服務委 員依其繳費收據分配床位。
四、經核准住宿之學生,須遵守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則;如有違規,得按其情節之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之;校外人員得依民法之相關條文處理之。
五、住宿期間如有遺失毀損宿舍公物及設備者,一律照價賠償。
六、寒、暑假結束前七天,借住者一律遷離宿舍。
七、未經核准擅自行進住或不按指定床位進住者,除飭其立即遷出外,並追查原因,予以 議處。
八、因故勒令退宿及自動申請退宿者,其住宿費概不退還。
九、收費標準:
(一)每月繳付住宿及清潔維護費以各宿舍每學期住宿費五分之一為收費標準;寒假以一個月,暑假以兩個月計算。
(二)國際交換學生或校內、外學術團體或個人,每人每日以一百元計算。
十、住宿期間應接受宿舍管理人員及宿舍服務委員之管理;宿舍輔導人員(教官)得不定期 訪視及定期普查。
十一、舍長安排住宿床位以原宿舍寢室和集中住宿為原則(惟每寢室至少二人以上),住宿同學不得異議。
十二、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請假辦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94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通
第一條本校學生請假依本辦法辦理。
學生請假缺席曠課,扣所缺科目學業成績、補考、退學,依本校學則辦理。全學期曠課3小時以上,扣操行成績分數,依本校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條學生請假之種類分病假、事假、公假、喪假、給假五種。
第三條學生請假超過1日必須檢具證明。條件與程序說明如下:
(一)病假:因病請假,須檢具醫療院所之證明。
(二)事假:因事請假,須有家長、監護人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公假:
1.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有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者。
2.經選派擔任公務活動,有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者。
3.各系所因課程需要舉辦之教學活動,經系所主管同意者,於該課程上課時間內辦理,若有參觀活動限於例假日舉行。
4.有關兵役事項,有兵役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者。
5.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有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者。
6.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考試、訓練,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7.參加其他依法規定應給公假者。
(四)喪假:學生或其配偶之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喪葬,須檢具證明。
(五)給假:因分娩、捐贈骨髓或器官者,得視實際需要給假,須檢具證明。
第四條學生請假,應預先填寫請假單,或於請假最後一日起算3日內向生活輔導組完成請假手續,並依准假權責規定陳核;公假、僑生申請出境,尚須經院長、學生事務長核准。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單一科目-- 任課老師。
(二)二科目以上至3天 -- 導師。
(三)超過3天-- 系主任(所長)。
第五條學期考試期間不得請假。但因急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急診證明書辦理請假手續;因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喪故,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辦妥請假手續。
前項請假應於應試科目開考前辦理,若因特殊原因逾期請假者,應請授課老師、系主任(所長)另敘明准假理由。前項請假,填妥請假單後,由授課老師,系主任(所長)核准後,再向教學資訊組、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條學生請假,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親自辦理時,得以電話、書信或委託人於規定日期內先向授課老師報備,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前項請假如無法與授課老師取得連絡者,得由系主任(所長)簽署證明,事後向授課老師補辦請假手續。
第七條學生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學生請假單,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一印製,提供各系所備用。
第八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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