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車輛違規罰則與執行要點已於93年10月5 日經交通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詳如以下所附要點)。請同學確實遵守,違規同學將依規定論處。美好的校園環境,有賴你我的支持與維護!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車輛違規罰則與執行要點
93.10.5交通管理委員會通過
ㄧ、為培養學生遵守校園公共秩序,確保校園安寧與加強學生車輛管理,特定訂本校學生車輛違規法則與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生車輛進入校園需張貼通行證或識別證,並停放於指定停車地點或停車格內,不得超過停車線。
三、學生車輛有下列違規事項,罰則如左:
(ㄧ)使用違造、複製車輛通行證者,記小過乙次。
(二)汽、機車硬闖校區不聽制止者,記小過乙次。
(三)汽、機車未張貼通行證行駛校區者,記申誡乙次。
(四)校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記申誡乙次。
(五)按鳴高音量喇叭或製造噪音影響校園安寧者,處校園服務三十小時。
(六)車輛停放於禁止停放車輛標示區域者,處校園服務三十小時。
(七)車輛未停放在停車區域或停車格內者,處校園服務十小時。
四、未停放於規定之停車區域或停車格內之違規車輛,依下列程序處理:
(ㄧ) 取締:
1. 程序:
由各單位負責人,將違規停放之車輛先以數位相機拍照存證,再將檔案送交生輔組處理。如有未張貼通行證且違規停放之車輛,或無法辨識車主之車輛,由生輔組協調總務處(派車)拖吊至指定地點保管並公告認領,逾期未認領之車輛依廢棄物處理。
2. 單位負責人:
(1)學生宿舍:由生輔組指派。
(2)系(館):由系(所)主管指派。
(3)院區或綜合大樓:由最高行政單位主管(雲平大樓西棟由總務處)協調使用單位或人員負責。
(4)公共區域:由總務處指派。
(5)學生活動中心(含芸菁軒):由課指組指派。
(二) 公告:
生輔組每日將違規車輛及車主姓名,公告於學務處網站首頁、夢大宿舍版及停車場公告欄。
(三) 執行:
1.學生因違規被處以校園服務,由生輔組督導執行,但工作內容以執行校園髒亂與交通改善工作為限。
2.被處以校園服務未到場執行或拒絕執行者,由生輔組依學生獎懲要點及程序,簽請學務長分別處以申誡(10小時)或記過(30小時)之處分。
五、本要點經交通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簽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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