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2 年 6月 20日月刊AA第三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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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另類歡送活動  

本年度全校聯合畢業典禮取消辦理,取代方案如下:(一)各單位得辦理歡送畢業典禮活動。(二) 送給每位畢業生教育部黃部長與本校高校長致「全體畢業生祝福卡」(三)致送成大紀念書籤。
本校製作一封祝福卡分送每位畢業生,卡片內有部長與校長對畢業生衷心的祝福及勉勵;學務處亦精心為今年的畢業生設計了一套印有成大校園風情的紀念書籤(十式五張),致送給每一位畢業同學。雖然未能有盛大的場合為他們祝福;心中難免有些遺憾,但是,此次另類的歡送活動,希望能帶給每位畢業生在人生的旅程中有段美好的回憶。

校長的話:恭喜各位在中華民國教育史上最特別的一年畢業,由於因應SARS疫情,避免SARS病毒的傳播與師生的安全,我們今年不舉行全校性畢業典禮,而由各系、所舉行歡送活動。雖然少了畢業典禮,但絲毫不減師長們對你們的祝福。而對於八十八年入學的大學部同學,你們更是特別中的特別,因為您們在入學時還經歷了921地震。然而,災難雖會帶來恐懼、不安及危險,但也是挑戰與學習的機會。每一次面對與因應災難,都可以讓我們對大自然有更多的了解與省思,也讓我們學習安全防護的知識技巧,更讓我們學會提昇自己的危機應變能力、問題解決技巧;並且也使我們深刻感受到生命的可貴與意義。對於從災難中成長的你們,相信與期待你有比其他各屆同學更特別的體驗與成就。 最後敬祝您們
不斷成長與進步
校長 高 強 敬賀


學生打工權益需知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編印「打工隨身寶」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

壹、打工管道介紹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www.nyc.gov.tw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www.cla.gov.tw)
(三)各地就業服務中心
二、求職求才網站
三、學校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學校就業輔導處等單位
四、大眾傳播媒體
五、親友師長
貳、十大求職陷阱
一、網路徵才陷阱
同學尋找工讀機會時,除了對求才單位應先有瞭解外,面談時最好結伴前往,即使面談成功開始工作,也應隨時提高警覺,注意自身安全。女性同學尤需特別小心,如刊登「誠徵工商服務小姐、年輕貌美者佳、月入十萬以上」、「公關公主、月入極豐、可先借貸」,或附註「待優、免經驗」等字眼,多為色情不法行業之廣告,應特別小心。畢竟很少有工作是既不需要學歷、經驗,卻可以拿高薪的。
二、「被迫求職前簽約及繳交費用」或「事後領不到錢或薪資縮水」
求才公司以新進人員需學習為名義,並要求簽下保密約定、繳交其他不明費用,且營業額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成為正式員工、享勞健保並給薪。於上班一陣子後,公司卻以進度嚴重落後為由,要求重新訓練、且薪水重計。此種只以未達進度為由一再壓榨、無一定制度的公司,應屬不健全之公司。同學應徵時應加以注意,如碰到類似情形,莫受騙上當;如發現有違法之情事,請轉知公司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治安機關依法辦理。
三、月進斗金型
以「高薪、月收入數十萬」等誇大不實內容為徵才的廣告,背後有很多是不肖的推銷行業或類似老鼠會的吸金組織,故意針對人性貪念設下的陷阱,要立即離去。千萬不要信以為真,很多不法的業者都是利用年輕朋友年少無知、思想單純的特點去進行誘騙行為,到頭來吃虧的總是自己。
四、要求購買材料費
報紙上經常有「家庭副業長期代工」、「小投資大發財」或「家庭代工賺錢創業良機」等廣告,同學應提高警覺,未正式領到工資前,最好不要繳付任何費用,如材料費、儀器費。若有受騙情形,應立即報警或電至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五、面試時工作內容與權利義務交代不清
面試時,如遇對方言詞閃爍、含糊、無法清楚交代明確的工作內容、待遇、沒有勞保等,可能公司有問題,必須提防。另外針對待遇及福利問題,也不要羞於啟齒,本身的權利要維護,對一個疑團重重的公司,不必寄望未來,要能抽身離去。
六、注意不實求職廣告
不少廣告徵才,所需的資格很簡單,有些根本沒寫明要求的條件,或美其名為應徵「培訓幹部」,這些都可能是特定業者玩的「文字遊戲」,不要被含糊不清的文字蒙蔽。也有同一家公司以不同的公司名稱來徵才,再由不同主管來招收人馬,要特別小心。
七、要求簽署不合理的契約
在勞工任用契約裡,不肖雇主會故意隱藏對員工權益不利的字眼,這是工作契約的陷阱,求職者在簽署工作契約時,為避免損及自身權益,要睜大眼睛看清內容,以免吃虧。此外,針對自己應有的權利與義務該有所瞭解,以免模模糊糊被業者給坑了。
八、替你紓解困難,伸出援手
「紓困解難…可先借貸…」針對金錢有困境者大方「伸出援手」,實際是逼人賣身或從事非法行為的陷阱。類似的廣告只是利用人在困境時無助或虛榮、好逸惡勞的心態,引導其從事犯罪或傷風敗俗的工作,應小心提防,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九、要求工作保證金、訓練費
雇主要求扣留私人證件、印章、保證金、保險費等,都是不合理的約束,尤其是身份證、印章,求職者沒有必要配合,一定要特別謹慎小心,要明確知道用途,並儘快收回。
十、超時工作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延長工作工時在前二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
,後兩個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66倍),不得超逾四小時以上。
參、工讀生之權益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一)工資:指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而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惟經雙方約定一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二)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但因季節關係趕工或實施輪班制換班交接工作等情況而延長工作時間,男工一日內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內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有特殊行業或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工時仍定為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總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三)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四)請假︰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五)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六)童工、女工︰如工讀生係童工(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依規定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限,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如工讀生係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女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得於深夜工作者外,原則上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至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適用。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一)凡公、民營之工廠或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
(二)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五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工讀生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肆、工讀生的義務
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由雇主給付勞工報酬,勞工則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務,換言之,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的工作,是工讀生基本的義務。此外,勞工對其雇主有忠實義務,其內容包括(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勤慎的義務等。其義務概述如下:
一、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的管理所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立後,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即發生效力,勞工有遵守的義務。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於每月薪津內扣繳百分之○•五作為職工福利金。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四、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安衛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伍、申訴與諮詢管道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9樓 0800034343(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6樓 (02)85902724~3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04)22551051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台北市市府路1號5樓 (02)27208889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六號 (07)812465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加昌路600號 (07)3611212~9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新竹市新安路2號 (035)773311
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台南縣新市鄉南科三路3號 (06)501001轉2310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宜蘭市和平路451號 (03)9364567轉1641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6號 (02)29686333
桃園縣政府勞工局 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03)3323530
新竹縣政府勞工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035)518101轉391、392
苗栗縣政府社會局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037)357040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台中縣政府勞工局 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 (04)25263100轉2820、2821
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南投市復興路1號 (049)2243667
彰化縣政府勞工局 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04)7264150按1轉1032
雲林縣政府勞工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05)5371541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二路東段1號 (05)3620900轉103~109
台南縣政府勞工局 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 (06)6320310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 高雄縣鳥松鄉大埤路117號3樓 (07)7330823轉215
屏東縣政府社會局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08)7320415
台東縣政府社會局 台東市中山路276號 (089)328254
花蓮縣政府社會局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038)225377
澎湖縣政府社會局 澎湖縣馬公市中興里治平路32號 (06)9274400轉356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 基隆市義一路1號 (02)24287801
新竹市政府社會局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03)5216121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台中市民權路100號 (04)22291730
嘉義市政府社會局 嘉義市中山路160號 (05)2254185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台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 (06)2991111
金門縣政府社會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0823)322897
連江縣民政局 連江縣馬祖南竿介壽村博愛路76號 (0836)2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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