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學貸款
已至本組領取申請單登記辦理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貸款之學生,並將申請單且至台灣銀行完成對保手續,應於註冊日前到生輔組繳回申請書第二聯(粉紅色)使完成申請手續
,尚未將申請單繳回者請於九月三十日前送繳生輔組,逾時將因申請手續未完成而喪失資格。
◎ SARS 補助
依行政院衛生署「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子女教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學生家長因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可申請教育費用補助。符合條件欲申請教育補助者,請至生輔組網站內之表單下載區詳讀說明並下載表單,填妥該申請表後,再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申請。
◎ 急難慰問金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學生遭遇如下之急難情形可至生活輔導組辦理申請慰助: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1.重傷者(診斷證明住院一週以上、戶籍謄本、在學證明)。
2.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學證明)。
3.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
(二)學生之家庭,遭遇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原因,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戶籍謄本、在學證明):
1.財物嚴重損失者(持消防機關或警政或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
2.房屋半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3.房屋全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4.私有田地遭流失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5.學生家庭直系血親受輕傷者(診斷證明住院一週內)
6.學生家庭直系血親受重傷者(診斷證明住院一週以上)
(三)學生父母發生下列其他事故,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一方離異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者(持有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在學證明)
2.父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戶籍謄本、在學證明)
3.父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戶籍謄本、在
學證明),且家庭直(旁)系血親無工作收入者。
4.母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戶籍謄本、在學證明)
5.母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戶籍謄本、在學證明),且家庭直(旁)系血親無工作收入者。
6.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學證明)。
7.父母雙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核發新台幣陸萬元整。
(四)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 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