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2 年 9 月 20日月刊AA第三十七期

 
 
 
歡迎你(妳),成大新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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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與外籍生輔導組
僑外組關心你、協助你!  

  新學期開始,僑外生同學回學校上課,如有需要協助,請隨時找僑外組尋求協助。另大一新生
勿忘應辦證件與應繳交資料,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教育部函「九十一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問各校僑生綜合意見彙復表」,茲整理重要法規
如下:
    一、僑生依學則雖可申請休學二學年,惟依據「僑生回國及就學輔導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休學後未繼續升學,在台灣停留滿一年者,喪失僑生身份,故休學期間仍不得在
      台停留滿一年。如因故必須休學,仍應以返僑居地為宜。惟如僑生已喪失僑生身份,
      復未繼續就學,則無居留之實質理由。
    二、畢業僑生是否可留台就業及其注意事項為何?依據「僑生回國及就學輔導辦法」第二
      十六條規定:畢僑生,原在台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 。其立法意係希望僑
      生畢業後應返回僑居地服務,並不鼓勵留在國內就業。惟如僑生畢業後欲留在國內就
      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僑生畢業後,倘留在國內工作
      ,須為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

       (一) 如僑生之身分係屬外國人、無國籍人、雙重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依就業服務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又為保障國民之就業權益,雇主聘僱外國人須受工作種
         類的限制.在者,以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與雇主申請 聘僱外國人採單
         一窗口辦理前,目前聘僱外國人工作,仍應是 該外國人所從事工作種類,性質,向該
         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申請許可,至於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請逕向該管
         機關洽詢。
      (二) 另僑生大學畢業,倘欲在國內工作,以柯技產業相關學系,且受聘於經濟部工業
        局所訂十八項新興工業及六項技術服務業者,可視個案專案許可免受二年相關經
        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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