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3 年 6 月 20日月刊AA第四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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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僑生助學金(新制)自 93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清寒僑生助學金(新制)自93年8月1日起實施

清寒僑生助學金(新制)將取代清寒僑生公費待遇(舊制),預計將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如欲申請同學,請於暑假備妥證件,以利開學後提出。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教育部台僑字第0九三00四七九三二號令發布
九十三年度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依 據:本要點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 的: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三、補助對象: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
(二)家長、法定監護人或配偶在臺設籍未滿二年。
(三)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3.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四)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績大學校院(含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八十分以上、專科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七十五分以上。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一般地區:最高以各校一般地區僑生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限,擇優錄取。
2.特殊地區:最高以各校特殊地區僑生總人數百分之七十為限,擇優錄取;特殊地區包括越南、高棉、寮國、緬甸、印尼、馬拉加西、帝汶及泰北(限清萊及清邁二省)。
(二)補助金額:就讀五專前三年、高中職者,以每月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計;就讀五專後二年、二專及大學校院者,以每月新臺幣三千八百元計;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結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未能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取得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委員會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
(三)補助限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自次月起停發或繳回已領助學金。
2.僑生請領本助學金之其他相關限制,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五、申請作業:
(一)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1.一年級僑生: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四款所定成績證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第三點第三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六、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訂定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內含成績評比標準)報本部備查,並於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公告。
(二)學校應組成三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該學年度審查工作,各項審查紀錄,應留校備查。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及成績排列優先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並檢附一般地區及特殊地區申請比例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二),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報本部核定。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經核予助學金者,由學校逕依會計年度造具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四)報本部請領。但高級中等學校除本部(中部辦公室)所轄學校由本部預算移撥辦理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函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及彙送原始支出憑證報本 部核銷。
(三)本助學金辦理核銷時,第一期款(當年九月至十二月)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次年一月至八月)應於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送原始支出憑證(印領清冊)報本部核銷;有溢領或結餘者,應全數繳回。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學校辦理本助學金事宜著有績效者,列入年度績優僑輔學校、人員獎勵案推薦。
(二)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要點實施前,依原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享有公費者,仍適用該要點及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第四點第一款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以下簡稱新制)核給之補助名額,應與本要點實施前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簡稱舊制)已核給之名額併計,其計算方式如下:
1.一般地區:依新制百分之三十及舊制百分之十五比例,合併計算該地區名額。
2.特殊地區:依新制百分之七十及舊制百分之八十比例,合併計算該地區名額。
3.本部核准一般地區、特殊地區之名額,各校得於一般地區、特殊地區名額內自行分配調整各年級之補助名額,並於作業須知明定調整原則。
九、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

 

 
申請校外工讀許可證全新規定  

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許可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

一、符合申請工作許可之學生:
1、符合外國留學生來華留學辦法且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院校之外國留學生。
2、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
3、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
二、申請方式:
1、申請案件由專人送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件窗口辦理。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收件櫃台)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3台北市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收件人註明:職訓局綜合規劃組(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3、學校輔導室統一收集後,由專人或郵寄送至本會,本會再將核准之工作許可證再回寄學校,學生逕向學校領取。
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須繳交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申請人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繳納,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四、有關申請書可來函向本會索取,或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網址:www.evta.gov.tw)下載專區下載。
五、有關學校出具之同意書應記載學生姓名、就讀學校系所及年級等資料,加註製發日期,並加蓋外國留學生輔導單位或僑生輔導單位之章戳及該單位負責人章。
六、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間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室。
七、其他相關資訊,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網址: www.evta.gov.tw)<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查詢。
八、有關工作之單位戳(簽)章、工作性質、工作地址等,學校得視輔導之需要,要求學生填寫。
九、若相關資料齊全,且符合資格,本會將於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工作許可證。
十、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期限為下學期之三月三十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期限為九月三十日。
十一、查詢電話:(02)859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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