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與勞委會職訓局協調開學後依新規定實施
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許可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
一、符合申請工作許可之學生:
1、符合外國留學生來華留學辦法且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院校之外國留學生。
2、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
3、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
二、申請方式:
1、申請案件由專人送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件窗口辦理。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收件櫃台)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3台北市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收件人註明:職訓局綜合規劃組(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3、學校輔導室統一收集後,由專人或郵寄送至本會,本會再將核准之工作許可證再回寄學校,學生逕向學校領取。
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須繳交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申請人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繳納,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四、有關申請書可來函向本會索取,或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 (網址:www.evta.gov.tw
)下載專區下載。
五、有關學校出具之同意書應記載學生姓名、就讀學校系所及年級等資料,加註製發日期,並加蓋外國留學生輔導單位或僑生輔導單位之章戳及該單位負責人章.。
六、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間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室。
七、其他相關資訊,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 (網址:
www.evta.gov.tw )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查詢。
八、有關工作之單位戳(簽)章、工作性質、工作地址等,學校得視輔導之需要,要求學生填寫。
九、若相關資料齊全,且符合資格,本會將於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工作許可證。
十、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期限為下學期之三月三十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期限為九月三十日。
十一、查詢電話:(02)859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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