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1 年10 月 20日月刊AA第三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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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態樣及因應策略
※轉載自法務部「犯罪問題焦點」專題 謝瑤偉
壹、前言
過去犯罪者所使用的犯罪手法都是呈現在現實生活中,而今卻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進行不法的犯罪行為,面對日益猖獗的網際網路犯罪問題,我們豈能坐視不察,因此本文將從目前網路犯罪的態樣,探討其因應策略,供有關單位參考。
貳、網路犯罪態樣
網路犯罪指透過網路架構的特性,包括網際網路之跨國性、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及匿名性所實施之犯罪行為。網路迅速竄起,成為現代人新興的傳播利器,相對的,網路犯罪問題亦日漸浮現,如「軍火教父」網站公然販售槍枝、大學生利用學校網路「教人製造炸彈」或是在利用網路散布「衛生棉長蟲」的謠言、「政大學生誹謗教授」、「女學生被冒名徵求性伴侶」等案例,引起各界的矚目與廣泛的討論。除此之外,女明星的照片被人移花接木到裸女身上在網路上流傳的事件也是屢見不鮮。換言之,隨著Internet的日漸普及,各式各樣的網路犯罪型態也一一出現在國內的網路上,茲將網路犯罪常見態樣簡要說明如下:
一、利用網路散怖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
由於網路具有私秘的特性,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
二、利用網路媒介色情交易
成立色情網站,張貼裸照,利用留言版提供網友上網留言,找尋性伴侶。
三、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
上網留言原本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種,但是因為網路特性,留言者大都隱姓埋名或假冒他人身份發表言論,甚至大放厥辭,或批評或污蔑或詆譭他人。如台灣大學BBS站電子布告欄曾發生二位教授遭匿名人士冒用姓名,發表誹謗同校其他三位教授的文章,受害教授事後經由電信局的協助,終於查獲冒用者的帳號與真實姓名,本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又擅自以前任女友名義報名參加線上徵友活動,甚至以挑逗性的言詞作不當暗示、或上載照片等等。在不少網站上,還可以看到女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這種不法言行,都是觸法行為,可謂不得不慎。
四、虛設購物網站詐取訂購貨款
利用虛設購物網站或刊登佈告對外販售商品,以郵政劃撥的方式繳款,錢繳後卻未收到商品,再上網查詢時,可能已找不到原本的網站。
五、利用網路侵犯著作財產權
在網路上販賣大補帖(非法拷貝軟體),販售者甚至四處寄送廣告電子郵件或在BBS站上張貼訊息以販賣大補帖或是將流行歌曲轉換成電子檔供網友下載。
六、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利用網路為媒介,刊登販售槍枝或介紹教人製造炸彈資訊索引,提供不特定人觀看查詢,例如「跨海網站賭博案」,某男子利用電腦架設「網頁廣告點石成金術網站」,提供上網者連結到加拿大的「開運城」、「CASINO」等之賭博網站,讓上網者賭博,然後從中抽取25%做為介紹賭博的佣金,經台灣高等法院依刑法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名判處。
七、盜用網路撥接帳號供客戶使用
利用幫客戶維修電腦之際,私自將客戶的帳號密碼偷偷記錄下來,再於對外促銷電腦時,打出「買電腦,免費上網」口號,將偷記的撥接帳號,提供給購買電腦的客戶免費上網。
八、網路蟑螂恐嚇取財
所謂網路蟑螂是借用「商標蟑螂」的說法,是指搶先將其他公司的商標申請登記作為網域名稱,再由業者支付網路蟑螂一筆費用,買回自己公司的網域名稱。
九、利用網路冒名濫發或偷窺電子郵件
擅自冒用別人的名義寄發電子郵件,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再以偷窺電子郵件為例,當事人對於電子郵件所記載的內容,擁有保持私密的權利,所以如果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電腦檔案,無故讀取其內容,可構成妨害書信秘密罪。
十、利用網路散佈電腦病毒
依陳志龍教授於「CIH電腦病毒入侵的刑責問題」一文指出,「散佈」電腦病毒行為本身,在目前刑法並無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但是對於因散佈病毒,而有可能發生「毀損」的情形,則行為人恐難脫此方面的刑責。
十一、駭客入侵網路銀行盜領案
國內首宗駭客闖關網路銀行,盜走百餘萬元的邱姓男子,在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公司及個人名稱和代碼,然後入侵各網路銀行,輸入密碼,利用銀行轉帳服務,成功將兩名被害人帳戶內的現金轉到另兩名人頭帳戶,再由邱姓男子以冒名申請的提款卡盜領。
從以上媒體報導利用網路從事犯罪行為的案例觀之,藉由科技所為的犯罪行為,已逐漸浮現大致的輪廓,而且未來透過網路所帶來的傷害不只是單純的財產或誹謗等犯罪而已,甚至嚴重到對人類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如何因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網路犯罪、虛擬世界的秩序規範如何建立等問題,值得吾人應該深思的課題。
參、我國因應網路犯罪成立任務編組單位及相關刑法修正規範
一、因應網路犯罪成立任務編組單位
為因應國內網際網路蓬勃發展,所衍生的新型犯罪型態,目前偵查網路犯罪之成立單位有法務部高等法院檢察署之「電腦犯罪防制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訊室之「電腦犯罪偵防小組(現更名偵九隊)」、交通部電信總局之「電信警察隊」、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各縣市刑警隊亦成立「電腦犯罪偵防小組」臨時任務編組。
二、網路犯罪相關刑法修正規範
為因應電腦犯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公布之刑法有關電腦犯罪之九個相關條文修正案,對於利用電腦所產生的新型犯罪,將有更明確的法律可資規範,例如為擴充第二百二十條「準文書」之範圍及第三百二十三條「以動產論」之內容,均增列「電磁紀錄」、增設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處罰規定、增訂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處罰規定、增訂利用收費設備或自動付款設備違法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規範等。
肆、因應策略
面對五花八門,千奇百怪的虛擬網路世界裡的犯罪,可能會以為「網路無法可管」的誤解,事實上,為現行法律概念能適用於電腦網路犯罪,除刑法修正條文已經另行規範,著作權法亦針對高科技部分再作修正,尤其對網路公開傳輸權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作出明確規範,除此之外,智慧財產局也針對網域名稱登記的爭議,擬定商標法修正草案,禁止「以他人註冊商標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的規範,將可有效杜絕網路蟑螂的猖獗。所以,網路上種種犯罪情事,現行的法律體系基本上都可以約制,縱使概念用語上有所不足,也可以透過修法計畫逐一解決。究竟要不要制定一個專法「網路法」來嚴格規範網路犯罪,雖然目前眾說紛紜,但是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犯罪型態及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礎上,個人認為在探討網路犯罪防制問題上,不論是修法或另立新法管制網路犯罪,均應注意資訊自由、言論自由與維護網路秩序之執法者兩者之間的平衡,此外,網路犯罪防制之功,仍有賴網路犯罪偵查專門人才與技術以及綿密、週延的安全上網措施。
伍、結語
網際網路為現代人帶來無窮的資訊,但從網路犯罪的多樣化觀之,吾人可知其涉及層面相當廣泛,因此,政府與民間如何共同建構一套打擊網路犯罪機制,以瓦解不法之徒將網路視為犯罪藏身的溫床,是我們應該積極面對的課題。
※參考資料
一、 蘇宏文「網路犯罪罪難逃(上)」,法律與你,1997年11月。
二、 陳志龍「CIH電腦病毒入侵的刑責問題」,http://www.crime.org.tw/

榮譽榜【90學年度下學期】  

● 榮獲大專女子籃球聯賽第二級冠軍:
大功乙次:物治三梁齡尹、資訊三邱如萍、都計二黃瓊慧、
環工二林睿真、進數學四林羿珊、進數學三林宜慧。
小功二次:中文三鄭文涵、中文二汪淑樺、中文二汪淑琴、護理一蘇悻儀、交管一陳佳如、林雅琇。
● 榮獲大專盃網球團體錦標賽總冠軍:
大功乙次:電機三甲章益銓、電機二丙陳鴻承、水利二吳稚中、土木碩二方凱逸
小功二次:土木碩二吳秉晃、資源碩二葉時青、醫學博三謝嘉興、醫學五洪崇霖
● 榮獲大專盃男子乙組游泳項目第一名:
大功乙次:會計四洪瑞鴻、化工四陳亮羽、生物碩一陳學儒、化學二陳治棻、化工一丙張鈞程。
● 榮獲大專盃田徑團體冠軍:
大功乙次:製造博一郭宜雍、資源三翁林樑、電機四乙林暉凡、測量二林信助、中文三蔡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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