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1 年 3 月 20日月刊AA第二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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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知多少?
上期已將機車肇事原因之人為因素分為:一、駕駛人疏忽;二、使用燈光不當;三、裝載不當;四、其他人為過失;等四項加以說明。
本期將交通事故之行為習慣分析如下: 人的習慣是經過長時間的學習而來,一旦成為習慣,只要在同一環境的刺激之下,會自然而然地表現出該行為出來。在整個交通系統中,有那麼多的人進進出出,每個進入系統的駕駛或行人都會把這些成了習慣的行為表現出來。好的習慣自然可以使你安全達到目的地,壞的習慣也許一時沒有發生什麼情況,但對當事人來說,是自陷於危險的情況當中,
以下是一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習慣:

一、擅闖: 根據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百分之九十的駕駛人都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比別人好,基於這種心理上過度的自信,有些人開起車來就橫衝直撞,從來不知禮讓為何物,認為那些比自己小的車輛或行人都該讓著自己,尤其目前許多計程車司機,自恃自己高超的駕駛技術或爭搶客人或趕時間,在道路上急駛亂竄的習慣,實在嚴重威脅到交通安全。這種自我為中心的過分強調不與道路系統中其他的車輛配合溝通的習慣是最易造成事故的。 對於一般行人來說,也有擅闖的習慣存在。目前台灣的交通中,駕駛人和行人到底誰讓誰,並無一定的標準模式,有些行人仍漠視川流不息的車輛而闖紅燈、大馬路。一旦養成習慣,出事的機率就大增了。

二、超車、走捷徑: 雖然「行不由徑」 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但通常一般人在比較時間上的利益之後仍會嘗試去走捷徑。這種現象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行人放著地下道、天橋不走,寧願冒著生命危險穿越馬路,貪圖些許方便,造成交通的混亂與自己生命的危險。 有些駕駛人不願保持行車距離,又嫌前面車輛速度太慢而超車。

三、開快車、趕時間的習慣: 我們經常在道路上看到許多駕駛人開快車,製造許多驚險的鏡頭,這些人也許並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我們必須去了解有這種開快車習慣的人背後的原因。或許,這是一個相對觀念的問題,因為很多開快車的人認為這種速度是理所當然,根本不會太快,慢了反而會出事。有些人認為車速和技術應該成正比,或者由於某種社會期許,他們想加深乘客對他的印象,因此表演以為是「有驚無險」的「絕活」,來贏得他們的讚美。假如乘客對他如此作法加以表示稱讚或欽佩,則他這種行為就得到強化,形成一種習慣。另外有些人對於處理事情常無預留緩衝時間,事到臨頭才匆匆忙忙的趕,這種人開車的習慣大概也如此,只有晚出發,所以一路只好拚命開快車。以上是一些開快車者可能的因素。速度愈快,視野愈小,愈不容易察覺突然出現的物体,所以不要冒險開快車。…

四、開車時心不在焉的習慣: 雖然駕駛行為的某些部分會漸漸形成反射動作,但仍須時時靠知覺系統搜尋訊息以為作決定之依據,所以駕駛須全神貫注,集中注意是無庸置疑的。然而,很多駕駛人卻很會享受駕駛的「情趣」,例如與旁座的乘客聊天,開大音響、抽煙、嚼檳榔,打開車門吐檳榔汁…等等,若有緊急狀況則可能無法及時處置。

五、迷信的習慣: 信仰可以使人心靈有所寄託,對人生充滿信心,對於駕駛而言,有它正面的意義,至少可使駕駛人心平氣和的開車。但對於某些駕駛人來說。寧願把自己的命運託付給不可知的神靈力量,以為不管自己如何駕駛,都會受到「無所不在的保護」,有這種習慣的人,由於過度輕忽自己在整個交通系統中的責任,易產生警覺性的降低而導致事故發生。

六、打大哥大的習慣: 尤其在目前大哥大如此普遍的情況下,如不自我要求很容易在不知不覺當中就把這個習慣養成了。

本校九十年度學生車禍傷、亡統計表如下:

國立成功大學九十年度學生車禍傷、亡統計表 月份傷亡程度
傷亡程度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計
輕傷
4
1
6
3
7
3
0
0
11
14
14
17
80
重傷
1
0
1
0
1
0
0
1
1
0
1
0
6
死亡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1

※ 案例分析
以表列九月份死亡同學為例: 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晚上九時許,某系甲同學騎機車載另一系乙同學,為了超越前方丙同學,由於前面彎道過大、視線不良,不慎撞及路邊樹木,後座之乙同學摔倒,造成內臟大量出血,送醫後於九月二十四日十一時五十三分宣告死亡。事後甲同學為自己的超車行為,致使乙同學的意外死亡悔恨不已。


網路觸法又添新例, 請看以下「個案分析」!  
90.12.本版曾鄭重地向同學呼籲,提醒同學於「網路交友」時應謹言慎行以免觸法。惟言猶在耳,寒假期間又添兩個與網路使用有關且可能觸法之案例,均出於法律常識與觀念之不足,特此報導以提醒同學注意,以免重蹈覆轍。

個案一某生工讀兼職,直銷販賣生活用品,因買方(高雄某大學學生)認為價格昂貴要求退貨,但該公司既不願退貨,且其業務主管更唆使案主利用其IP位址發信,於BBS散佈有損買方名譽的言論,買方學生乃提出告訴,並不願意和解,目前本案將在近期內判決。案主輕易答應利用其自己的IP位址,於BBS散佈不實言論,一則,不會自我保護,因沒有警覺其業務主管刻意逃避法律責任的居心;二則,散佈有損他人名 譽的言論,可能觸犯妨礙名譽罪之嫌疑。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個案二:某生透過網路交往,和他人換來一把空氣長槍(玩具槍),最近因缺錢乃在BBS上發出欲賣槍的消息。經民眾向警局檢舉報案,警方依此線索查獲,認為是一把改造過的空氣槍,乃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秩序罪嫌疑移送檢方偵辦。案主因認為該槍之零件,包括空氣瓶,均可於玩具槍店購得,乃自己認定它是一把玩具槍而登載販售,這種行為都可能觸法。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中,一般所謂的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均屬之;第5條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或空氣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有犯罪意圖,即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0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即若案主不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書、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本校計網中心名言:「凡走過必留痕跡」。同學在網路上的一言一詞必有記錄,故籲請同學務必隨時提醒自己,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和本校「宿舍網路使用暨管理規則」,以免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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