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對肇事之原因(行為或事實),所應負之法律責任有三部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罰責任。而肇事者對此三部分應負之肇事責任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民事責任之處理
(一)「民事責任」係指損害賠償責任。負有肇事責任者,即負民事賠償責任。由於每個人經濟條件不同,無所謂固定賠償行情可言。(二)民事求償應由肇事雙方自行洽談賠償問題,警方依規定不得主動干涉民事問題。(三)肇事雙方如果無法自行洽談賠償問題,可向發生地或對方住居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傷害訴訟可附帶請求民事賠償,或單純打民事損害賠償官司,惟應注意要在法律告訴時效兩年內提出。
二、刑事責任之處理
(一)「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原因,行為或事實,致人受傷或死亡,達到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所應負之責。(二)過失致人於死係
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交通事故肇事人除非完全無過失責任,否則雖達成和解,仍會被法院判刑。(三)過失致人傷害係屬於告訴乃論罪,如果雙方達成和解未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否則一經提起告訴,負有過失責任者,將可能被起訴、判刑。(四)交通事故受傷被害人,可依法向發生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逕向法院提起傷害告訴(告訴乃論罪),但應注意要在法律追訴時效六個月內提出。
三、行政罰責任之處理
(一)「行政罰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行為,依法應接受吊照、罰鍰、記點、講習之責。(二)肇事現場肇事人倘若有肇事責任或肇事責任待查,警方將暫時保管肇事人證照,並開具代管物件單交肇事人收執。(三)肇事人持代保管物件單,於案發後三十日內至原處理警察機關了解案情,如無違規扣件當場發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