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89 年 3 月 5 日創刊 AA民國 93 年 5 月 20日月刊AA第四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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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
校長與同學座談會
※ 時間:93年5月24日(一)上午11:10 -- 12:00
※ 地點:國際會議廳第二演講室
※ 座談會主題:一、學生辦理活動場地借用及收費問題
        二、其他任何議題或意見  
           
 
宿舍資訊  

93學年宿舍床位分配第二階段候補
93學年宿舍床位分配第二階段候補床位,男生候補順序至第 76;女生候補順序至第 21。

暑假營隊床位申請注意事項
(1)床位出借以間為單位出借,各營隊剩下不足一間房間由生輔組協調兩營隊共同居住。

(2)營隊床位出借收費為一人一床每晚100元,若有住宿人數超出原房間床位者,經查獲者每一人每晚加收50元水電費。

(3)發放營隊契約書給各營隊,各營隊需於5月20日前繳回。

(4)各營隊統一於6月10日至出納組繳納住宿費用;營隊住宿名單及兩位負責人聯絡方式則繳至生輔組。

(5)營隊契約書第八點第一項,凡於營隊期間有人向舍長、宿委、管理員、教官室反應太過吵鬧,經勸阻無效者,或在凌晨零點到五點妨礙安寧者,該營隊一次扣1000元保證金。

(6)各營隊領取宿舍鑰匙前,需繳交營隊繳費收據影本及個人證件至服委室;未遵守上述規定之營隊,隔年不予出借床位。

(7)保證金於營期結束後當天退費,若遇結束當日為週末或假日,則延至週一退款。

暑假搬遷與留宿作業規定
(一)大學部女生
1.女生宿舍搬遷時間為6月25日至6月28日。

2.女生舊生回宿日期為9月4日起;男生舊生回宿日期由各舍自行公告;新生遷入為9月11日至9月12日。

3.女生暑期留宿:
第一順位:勝二及勝八下學年度居民,開放地點於新房間,5月17日至5月23日登記。
第二順位:勝九舍下學年度新居民且為僑生,須有原因才可留宿,開放地點於指定樓層,5月24日至5月25日登記。
第三順位:勝九舍下學年度居民,需有原因才可留宿且須視床位情形而定,必要時採取抽籤制度,5月26日至5月30日登記。

暑假留宿各房間以住滿四人為原則。

4.93學年度欲住勝三舍之僑生,暑假留宿於勝三舍新房間。

5.暑修、應屆畢業生、特殊原因留宿者,於5月中至5月底洽生輔組盧先生。

(二)大學部男生:
1.暑期留宿:
(1)擁有93學年度住宿權者一律搬至新床位。
(2)未抽中93學年度住宿權者一律留宿於現住宿舍。
(3)以上兩項床位有衝突者,以有93學年度住宿權者為優先留宿,未抽中93學年度宿舍者由生輔組安排床位,若不願意接受安排則喪失暑假留宿權。

2.暑假留宿作業若有違規由生輔組公告。

3.留宿手續完成後發給門禁卡片,門禁系統由7月1日起啟用,7月1日前未搬離者,其物品一律收放置儲藏室並公告認領,未認領之物品以廢棄物處理。

4.暑期留宿方式、行李放置方式,生輔組統一公告。


  

 
就學貸款最新訊息與減免資訊  
就學貸款最新訊息
為簡化貸款作業程序及節省同學申請往返時間,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貸款申請方式將有所改變,茲將相關辦理程序詳述如下:

1.同學於八月中旬收到出納組所寄繳款通知單,如需辦理貸款的同學,請先參考備註欄之說明,先至生輔組就學貸款網站登錄。

2.學生填完各表格資料及所需貸款金額後,先存檔送出,再列印申請表,連同繳款通知單一併至銀行辦理對保。

3.同學與保證人至銀行對保完成後,於九月十日前將台銀申請書(粉紅色聯)、貸款申請表(上網所列)及戶籍謄本乙份,以掛號郵寄或親自繳交至學校生輔組辦理就學貸款,逾期將取消貸款資格。

4.生輔組將貸款資料送財稅中心審核後,不合格名單將個別通知,並將合格人員名冊送台灣銀行辦理撥款。

減免資訊
93學年度第一學期欲申請各項減免同學,請於下列時間內?相關資料至生輔組辦理相關事宜:

殘障人士子女:93年6月10日(四)前。
現役軍人子女:93年6月17日(四)前。

      
 
法規宣導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務會議通過

【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詳細條文如下: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實施分則

一、本校基於有教無類、誨人不倦之精神,對於觸犯校規之同學特給予改過向善之機會,並鼓勵其為校園服務,以建立其正確之價值觀與良好行為習慣,並進而提昇校園服務風氣。並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要點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本分則(以下簡稱本分則)。

二、學生觸犯校規之行為,依學生獎懲要點合予記小過以下之處分者,得視犯過學生之情節輕重與輔導之成效,施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

三、學生合予記申誡或記小過處分之行為,願改以校園服務代替者,計算時數如下:
(一)申誡一次:校園服務十小時。
(二)申誡二次:校園服務二十小時。
(三)記小過一次:校園服務三十小時。
(四)記小過二次:校園服務六十小時。

四、學生合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之行為,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者,依其決議辦理。

五、以校園服務代替懲處後,其行為不予列入紀錄,操行成績亦不予減分,期以勉勵其改過自新、服務向上之情操。

六、適用本分則之案件,生活輔導組於受理後,得先知會原提案者,再經導師、系所主管,送請學生事務長核定執行;受懲學生無故不依指定時間、地點服務或服務態度不佳者,由執行單位提出,依原處分加重懲處建議,經導師、系所主管,送請學生事務長核定執行,並不得再適用本分則。

七、本分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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