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條件:
(一) 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二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 特定條件: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
1、 具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專長證照者,得以「專長資格」申請該類(役)別之優先甄選。
2、 自志願服務法公佈施行日(九十年一月
二十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以「志工資格」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其各類(役)別核定員額為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
3、 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4、 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三) 限制條件:
1、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須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若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2、 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及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緩徵事故能於九十一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
(四) 受理期間:自91年8月26日起至91年9 月20日止。
(五) 受理單位:現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
(六) 有關類別及名額、申請區分、要件及應備證明文件請上內政部網頁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告民國九十一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或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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