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作為學術自由的基本權主體,不應只是狹隘地處理屬於學生自我的事務,而是透過組織與民主方式,凝聚全體學生自由意識,表達並參與相關的大學教育事務,這也是大學自治下學生自治的核心內涵。大學法第13條規定學生代表出、列席校務會議。而且在校務會議組織的討論與決定的程序上,將學生代表與其他的學校參與人員,放在具有同等權利的決定結構上相對待。大學法第17條更規定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因此,學生可以選派代表,出席作成與其相關之教育決定的組織與程序。學生可以透過團體自由意識的凝聚形成機制,並以此機制參與校務會議。同樣地,學校也應運用此一機制,在校務的推動與發展上,了解學生需求。特別是,當學生代表與教師或學校有衝突發生時,學生代表如果可以充分表達同學的意見,使學生的利益不被完全犧牲掉,而學校也得以適時表達立場與善意,若此則校園將獲得安寧與和諧。
因此,在大學自治下,學生代表應透過正式的民主程序,參與學校的組織處理公共事務(最典型方式的就是經由學生會),使學生具有共同參與教育決定的可能,落實以學生學習自由為核心的學生自治。雖然大學法明文規定,要求各校保障並輔導學生自治團體的成立。但是,許多大學在輔導過程中卻面對了一些困難的問題。縱使大學重視學生自治團體的發展,願意居於積極輔導的角色,然而面臨學生不願接受輔導與協助,也會充滿無力感。而且,稍有處理不慎,可能又動輒得咎,不僅易被捲入學生紛爭內,更易被質疑學校不當行政介入。此外,學校組織章程,若未明定學生自治團體的輔導單位,也容易造成學生自治團體不願意接受輔導,只是逸樂取向的辦理一些大型全校性活動,使學生自治團體失去應有的功能。
事實上,學生自治團體想要發揮其功能,首先必須贏得同學的認同。然而,對於學生自治團體的組織和運作,多數學生不想去深入了解。即使是學生切身的權益問題,也不太注意,徒然讓自己的權利流失。面臨學生自治團體無法爭取同學的認同,組織間對於不同的意見與理念,又不能凝聚共識,反而處處相互掣肘,使得學生自治團體所能做的事有限。因此,學生自治團體最大的問題,其實不在於學校積極輔導與否,而在於學生本身參與意識不夠,以至參與過少所產生的無力感,失去原有爭取「學生自治」的用意。事實上,學生自治團體不僅未能掌握廣大學生意見,而且組織設計又互為牽制掣肘,缺乏協調及溝通的技能,以致未能有計畫、有組織地推動政策。
因此,學校應積極培養學生自治的能力,將發展學生自治團體,列為首要的學務工作。制定學校組織章程時,以權力分立原則,型塑一個落實保障學生基本權利的教育環境,依權力區分與權力制衡的原理,輔導學生依據功能及組織的設計,循法律規定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賦予輔導學生自治性組織單位權責,聘任有能力及具專業熱忱的輔導老師,協助學生自治管理。學生自治團體應在學校組織的規定下,匯集全校學生的共同意志,透過民主方式與程序,發起議案及參與各類委員會,發展最適的學生自治模式,妥善處理學生的公共事務。
4月30日是本校的學生會長選舉。各位國家未來希望所繫的大學生,學生的公共事務參與及經營,是您們學習民主參與的最佳所在。請積極踴躍地投下您神聖的一票,選擇成大學生公共事務的未來。在15%的當選門檻上,您的一票,深深計較。請大家告訴大家,請大家鼓勵大家,一起關心成大學生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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