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全體會員複決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五期學生議會三讀通過,修正第十三條、第三十四
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文
【前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會員】【第三章行政部門】【第四章學生議會】
【第五章評議委員會】【第六章選舉與罷免】【第七章財務】【第八章附則】
大學教育的目的在於弘揚學術、追求真理、培育人才、服務社會,為此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理念必須受到尊重,為了落實上述理念,成功大學學生特成立學生會。
第一條(名稱)
本會全名為「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基於學生自治的精神,為增進學生權益、弘揚學術,並作為學校與學生間溝通管道,期能創造民主自由之校園,特制定此章程。
第三條(體制)
本會為成功大學唯一代表大學部全體在學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四條(地位)
本會綜理本校大學部學生相關之事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於成功大學註冊之大學部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力)
會員權力條列如後:
1.選舉、被選舉、罷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代表之權力。
2.創制、複決本會法規之權力,其辦法另定之。
3.遵循本章程參與本會其他會務,或由本會所辦之所有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條列如後:
1.繳納會費。
2.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法規。
第八條(會員權力之保障)
關於會員之權力保障如後:
1.前面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訂定之會員權力不受任何限制。
2.若會員不盡義務,得依學生議會之決議,限制其對第六條第三款所定的權力。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
行政部門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任期一年,採搭配競選,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2.副會長之職責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3.會長、副會長得代表本會出、列席學校會議。
第十條(常設部門)
學生會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門,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1.祕書部:協助會長綜理本會事務。
2.學術部:負責本會學術活動之推行。
3.新聞部:負責本會刊物之發行及發佈本會消息。
4.福利部:促進本會會員在學生活之福利。
5.財務部:編列及執行本會之各項經費,促進本會資產之有效運用。
6.活動部:負責本會相關活動之籌劃、推動。
第十一條(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得依其政見或需要,諮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條所規定外之各部門,其存續時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十二條(任命及代理)
各部部長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前項職務出缺時,得由會長暫時代理,會長並應於下次學生議會開會前提出新任人選,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三條(報告)
行政部門應於每會期第一次學生議會會議中提出活動計劃及預算案,交付議會審議,並於期末議會開會時提出實際收支報表及接受議會質詢。補選會長應於就任後三週內提出活動計劃及預算案。
第十四條(覆議)
會長對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時,得由會長收到決議文後兩周內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或提交全體會員複決之。
第十五條(代理與繼任)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議長代理會長期間,其學生代表資格視同自動喪失,學生議會需選舉新任議長。如據原任會任期屆滿之日達一百日以上時,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第十六條(學生議會之組成)
本會設學生議會,由學生代表組成,為本會的立法機構。
第十七條(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十八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代表不得兼任本會評議委員及行政部門部長級以上職務。
第十九條(議長、副議長)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一名,由學生代表組成,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第二十條(議長權限)
學生議會議長權限規定如下:
1.為議會之當然主席,並得視需要召開議會臨時會。
2.提名學生議會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一條(資格之恢復)
議長在其學生代表任內,因上述第十五條的代理情況消失時,其學生代表資格自動恢復。
第二十二條(副議長權限)
副議長為協助議長處理學生議會各項事宜:在議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議長暫代之。
第二十三條(秘書處)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議會相關事務,置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由學生議會另定法規規範之。
第二十五條(議會權限)
學生議會權限如下: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及修改有關本會事務之其他法規。
3.對會長所提之行政部門各部部長行使同意權。
4.對會長所提之評議委員人選行使同意權。
5.議決行政部門所提之預算案,但不得提增加預算之決議。
6.對於行政部門有質詢權,對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權。
7.對議長所提之學生議會秘書長人選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六條(會議)
學生議會會議有如下幾種:
1.於每次學生代表改選後,由原任議長於二週內召開新任學生代表會議,選舉出新任議長、副議長。
2.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召開期初會議,對於會長所提之行政部門各部長行使同意權,並審核預算案。
3.於學期中每月召開常會一次。
4.在會長諮請或由學生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七條(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另定辦法行之。
第二十八條(定位)
評議委員會為本會之司法部門。
第二十九條(評議委員)
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五至九名。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任期至其會員資格消失時止,評議委員連續二次缺席評議委員會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十條(組織)
評議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由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本委員會,對內負責召開委
員會。
第三十一條(權限)
評議委員會權限如下:
1.解釋本會章程及各相關法規。
2.調解本會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爭議。
第三十二條(獨立性)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相關職務。其應超出黨派、利益,依據本章程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干涉。評議委員會之決議與本會法規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其它)
評議委員會之運作程序,由委員會另定法規,經學生議會通過後施行之。
第三十四條(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選舉於每年四月舉行,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就職,若遇假日則順延一日。其詳細選舉辦法另以法規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得經由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議,經會員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票罷免之,採多數決。如罷免成立,行政部門即應解散。罷免通過後,會長、副會長視同因故出缺。
第三十六條(選舉之無效)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選舉無效,需由學生議會辦理補選。
1.在候選人登記截止時,無任何會員登記參選。
2.會長、副會長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未達會員總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時。
第三十七條(補選方式)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若有第三十六條所列之情形者,原學生會需於選舉無效後一個月內辦理會長、副會長選舉補選。所選出之會長、副會長任期至該任會長任期屆滿日止。補選會長、副會長選舉之投票總票數應達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八條(選舉無效之代理)
若會長、副會長補選選舉再度無效,則由學生議會議長成為代理會長,組織行政部門其代理期間至本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議長代理會長期間,其學生代表資格視同自動消失,學生議會需選舉新任正副議長。
第三十九條(學生代表之選舉)
為保障人數較少之系參與學生自治事務之權力,以及使學生議會能反應出大多數
成大學生之意見,學生代表之選舉有下列兩種形式:
1.每年四月與會長選舉一同辦理各系學生代表之選舉。以系為選區,每區選出學
生代表一名。
2.每年十一月辦理各願學生代表選舉,以院為選區。其詳細辦法另以法規訂定之。
第四十條(學生代表之罷免)
學生代表之罷免,得經由原選區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原選區百分之三十以
上投票罷免之,採多數決。
第四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納之會費。
2.學校補助之經費。
3.本會經費存款孳息。
4.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會費)
會費之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決議之。
第四十三條(位階)
本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最高法規,凡校內各級學生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四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學生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學生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修改之。
第四十五條(創制、複決之行使)
本會會員得經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上連署,依法提議創制關於本會法規,或複決本會之決議,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第四十六條(修改後之施行)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呈請會長公佈後行之。
第四十七條(施行)
本章程由學籌會通過,經全體會員複決後,呈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