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所學生輔導活動費使用及核銷注意事項
附件二
一、本項經費請各所編列在系所經費「建教合作預算分配(有”預算科目”)」的項目中,並自行控管該筆預算。
二、申請經費時請在『備註欄』輸入『學生輔導活動費專款』,以利會計室控管該筆經費。為避免與系所其他經費混淆,請向會計室承辦人員詢問
貴所本項經費的『會計編號』。
三、本項經費因屬業務費性質,依據會計規定不得以獎勵金(現金)方式分發老師、學生或班級,並且不得將此經費添購財產設備或支付水電、電話費等。
四、本項經費應於101年12月以前使用核銷完畢。
(附註:依據本校會計室規定,每年年底各項簽付請款等已發生之費用,請於12月中旬送會計室結案。
五、本項經費用於餐敘者,請依據本校秘書室(91)成大秘字第031號函,以每人250元(含)為上限;另請於用餐後填寫「導師與學生晤談聚餐核銷表」,並連同單據黏貼於簽付單上請款。
六、本項經費依照本校會計制度均須檢據核銷,若有問題;理學院、工學院、電資學院、規劃設計學院等各系請洽詢「會計室二組」
七、自即日起本項經費已可動支。
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
10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