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規定

                                    931289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4105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4289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07799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01020100學年度第1次性平會修正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101618100學年度第5次性平會修正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1011226101學年度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實質平等之教育理念,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與教育部頒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本辦法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第四條  為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本校應積極採行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證及調查處理。

第五條  於處理相關案件時,本校應主動提供下列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予相關人員: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六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本校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第七條  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第九條  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本校相關單位主管處理。

第十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        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十一條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申訴案件之收件單位為性平會,性平會之電話與電子郵件等資訊於本校網頁公布。但本校校長為加害人時,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或檢舉。

  本校接獲申請或檢舉而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對於已公開之相關案件雖未經當事人提出申訴,為維護校譽與本校教職員工生之權益,校性平會應主動處理。

收件單位於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申訴案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校性平會調查處理,及指派專人處理,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第十二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正式具名之書面資料、口頭方式或電子郵件提出申訴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十三條  性平會應於收件單位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日起二十日內,經性平會防治組之事件處理小組審查是否受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受理結果。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實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即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性平會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二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處理期間,當事人可以要求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輔佐人得由當事人自行指定,性平會亦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調查工作。

  性平會調查結束後應就調查過程及決議,向學生獎懲委員會、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人事室或總務處提出報告與處置建議。

第十六條  為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的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件,性平會得由事件處理小組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並推薦調查小組委員名單簽請校長核定之。調查小組設置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本校對於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並得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校校安中心(軍訓室),由校安中心依規定分別向教育部與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本校進行通報時,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確涉入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應依相關法令予以懲處。對在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等狀況下之受害人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受害人無拒絕為由,規避性侵害責任。

第十九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指具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第二十一條  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申請人撤回時,得經性平會之決議或行為人之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申請人如因個人權益考量要求暫緩調查,性平會得視情況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在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性平會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必要時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二十五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加害人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處理。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處理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處理。本校為懲處時,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本校執行前項處置時,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性平會若證實申訴不實或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處理。學生交由學生事務處,職工分別交由人事室或總務處,教師交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七條  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性平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秘書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  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性平會於接獲前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處理程序,依本辦法相關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校秘書室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並附決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請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申復人於審議期間內得撤回之。

第三十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第三十一條  性平會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並由性平會以密件文書歸檔保存。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一項報告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三十二條  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性平會之業務由學生事務處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組協助辦理,對外發言由秘書室統籌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需經費於本校相關支出項目下支應。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