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1920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1226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厚植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建立無性別歧視與安全之教育環境及校園空間,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規定所稱之性別平等教育,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應享有公平之教育對待,其人性尊嚴之維護應受到相同之對待與尊重。

三、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教職員工生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四、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課程,不在此限。

六、 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不得因學生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七、 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對因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八、 本校各單位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協助。

九、 本校各教學單位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十、 教務處應督促本校教師選用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之教材,其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於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亦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十一、 本校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十二、  總務處應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對校園整體空間之規劃與設施之使用,應定期檢視、維護。

十三、  學務處應規劃或協助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講座或活動。

十四、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應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性平會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建立機制,協調整合相關資源。

十五、  本校每年應依本校性平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十六、  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性別平等教育之政策、計畫、課程、活動、法規、調查等之研擬、規劃、推動、執行或參與有優良事蹟者,本校性平會得推薦所屬各單位及人員予以獎勵。

十七、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