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312893學年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410594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4289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07799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1618100學年度第5次性平會修正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一、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營造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及建立安全和諧校園,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另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人,由校長、學長、教務長、總務長、人事主任、教師代表10人,職工代表2人、學生代表3人及學生家長1人組成之。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三、本委員會教師代表宜自婦女性別教育、社會、法律、心理、醫療等相關領域專長教師中,由校長優先聘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產生,職員代表由人事室推薦,技工代表由總務處推薦,學生家長代表由學處推薦產生,報請校長聘任之。委員之聘任宜考慮性別平等之意識與性別均衡之原則,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為策畫與推動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應:

()由本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由教務處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由學處規劃或辦理學生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及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由人事室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由總務處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由本委員會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由秘書室協調辦理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五、本會各項計畫之推動單位,應指定人員兼辦該單位有關性別平等之業務;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六、若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適用「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處理之。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委員會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