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業務事項:學生操行、學生獎懲、學生申訴、學生兵役緩徵(尚未服役)、學生儘後召集(已服役)、學生請假、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綜合資料、行政電腦化、其他相關臨時性事項。

學生財務資源之提供:學生校內工讀(含生活學習獎助金)、學生學雜費減免、學生就學貸款、學生獎學金、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

學生宿舍輔導之強化:

()加強文化涵養:辦理身心健康、品格與法治之活動,培養人文品味。
(
)改善宿舍品質:為門禁安全防止非住宿生進入宿舍,提高安全品質。
(
)宿舍社區營造:建立舍區『守望相助』觀念,加強學生對舍區安全維護之意識。
 ()宿舍綜合修繕與整建:逐步維護軟硬體設施,提高居住品質。
 ()宿舍床位安排與退宿:以學生權益維護為首務,提高服務效率。
 
服務項目

學生兵役 學生宿舍 學生請假 學生減免
學生工讀 學生團體保險 就學貸款 學生綜合資料
操行獎懲 學生申訴 獎學金申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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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兵役

*在學兵役緩征、儘召申請

【大學部】
1.緩徵申請規定:
(1)兵役年齡之計算
計算公式:辦理緩徵之國曆年-19=辦理緩徵之年次
舉例說明:971978(年次)
意即民國97年度需函報78年次(含)以上之在學役男

(2)新生(含轉學生)
復學生及轉系生之男生務必於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7日內、在學男生務必於需函報之當學期開學後7日內,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須最新之戶籍資料)黏貼於『兵役狀況調查表』上,交由班代統一繳交至生活輔導組兵役承辦人處,以利統一造冊辦理在學緩徵。

2.儘召申請規定:
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生,於開學後7日內檢附身分證(須最新之戶籍資料)及退伍令影印本黏貼於『兵役狀況調查表』上,繳交至生活輔導組兵役承辦人處,以利統一造冊辦理儘召申請。

3.如係丙、丁等體位必須繳交以下其中一項資料:
1)體位證明書影印本一份
2)國民兵證明影印本一份
3)其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4.降級轉系學生、復學生等,必須重新填報『兵役狀況調查表』。

【碩博士生】於報到日(或於開學7日內)持以下資料至生活輔導組兵役業務承辦人處:

1.未服役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須最新之戶籍資料)黏貼於『兵役狀況調查表』。
2.已服役者: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生,於開學後7日內檢附身分證(須最新之戶籍資料)及退伍令影印本黏貼於『兵役狀況調查表』。
3.如係丙、丁等體位必須繳交體位證明書影印本一份或國民兵證明影印本一份或其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4.復學生或碩士逕修博士之學生,必須重新辦理。

回服務項目

學生宿舍

1.本校現有學生宿舍
男生:勝利一舍、勝利四舍、光復一舍、光復二舍、光復三舍、敬業一舍、敬業二舍、敬業北舍
女生:勝利二舍、勝利三舍、勝利八舍、勝利九舍、敬業南舍
另勝利六舍:一至五樓為男生;六至十樓為女生宿舍。

2.大學部一年級新生:除了家住台南市及台南縣之永康、新市、歸仁、仁德、關廟等地區以外之新生,一律以學校分配住宿為原則。

3.舊生:
大學部:於每年四月初,向各舍舍長提出住宿申請、並根據生輔組公告日期進行公開抽籤、住宿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
研究所:於入學時向生輔組盧先生(分機:50346)提出住宿申請,並根據生輔組公告日期進行公開抽籤,碩士班前三年及博士班前六年,皆可提出住宿申請。

4.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5.寒暑假住宿辦法

6.本校學生宿舍住宿收費標準

回服務項目

學生請假

如需請假者,可向系辦公室索取請假單,導師或任課老師.系主任蓋章後,再到生輔組辦理後續事宜。

本校學生請假辦法

本校學生申請學期考試假應注意事項:

一、學期考試期間不得請假。申請考試假,事假概不核淮。 如因:1.急病,2.永久共同生活之同居親屬喪故,3.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者,應檢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辦妥請假手續。
二、申請學期考試假必須於應試科目開考前辦理請假手續。如因特殊原因逾期請假者,應請授課老 師、系主任(所長)另敍明准假理由。
三、前項請假,先填妥請假單後,由授課老師→任(所長)核准簽章後→教學資訊組簽證→生活輔 導組審核→學務長核可後→回生輔組取影本乙份→再到教資組登記後,由教資組交付准假證。
四、如因急病申請考試假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後,並在有效休養時間以內為限。

回服務項目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依據:本部96年8月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6,500元)
(二)家庭年收入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2,500元)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0,000元)
(四)家庭年收入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  7,500元)
(五)家庭年收入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  5,000元)

*家庭年收入為前一年度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5.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8.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辦理時間:請於10月1日起提出申請,10月25日截止,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 依據學校公告方式辦理。

   *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學務處生輔組馬小姐,
   電話06-2757575轉50351

回服務項目

學生減免

*新生辦理各項減免注意事項:

請於開學一週內携相關證件(參考如下各項說明)至生活輔導組申請減免, 出納組網頁列印之學費繳費單請暫緩繳交,待申請合格後再至出納組2號櫃台繳交減免後之 金額。

*若具備下列之減免身份,備妥相關證件正本親自至生輔組辦理:

給卹期滿之軍公教遺族---撫卹令 或撫卹金證明.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新生請提供學號)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新生請提供學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新生請提供學號).學生本人身份證(每年六月皆須複驗)
軍公教遺族之公費生--撫卹令 或撫卹金證明.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新生請提供學號)

低收入戶子女---戶籍所在鄉鎮市區公所之低收入戶證明(證明內應有學生姓名).學生證(新生請提供學號). 全戶戶籍謄本(每年一月核驗新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原住民----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新生請提供學號)
現役軍人子女---家長軍人身份證及眷補證影本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婦女有效期限身分證明、全戶戶籍謄本(
每年1月核驗新年度之證明)

(一)凡具有上列減免身分之同學,若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二)具有減免身分之同學「註冊繳費單」請暫緩繳費,需先辦理優待減免後再至出納組繳交減免後之金額。

(三)大學院校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

適用對象

優  待  項  目
學費 雜費 書籍費 制服費 副食費 主食費
卹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 減免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全額 每學期1,500 每學期 1,000 每月發給 2,800 每月發給728
卹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 減免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1/2 每學期 750 每學期 500 每月發給 1,400 每月發給364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重度、極重度 減免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全額
中度 減免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7/10
輕度 減免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4/10
低收入戶子女 減免學雜費(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全額
現役軍人子女 日間部減免學費3/10 夜間上課班減免方式為學分學雜費總額*
(7/10)*(3/10)

(四)就讀研究所及在職進修專班學生比照各大學日間部所繳交之學雜費數額減免。

(五)本減免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

(六)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繳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之費用,不得重覆減免。

回服務項目

 

學生工讀

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

回服務項目


學生團體保險

如何申請保險給付金:

請同學攜帶學生證、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正本(或有醫院戳記之影本)、印章,至校本部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理賠申請(亦可先自生輔組網頁下載理賠申請書預寫)。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1.保險的意義:


學生團體保險是屬於團體綜合保險,凡參加保險的同學,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需要住院治療,或致殘障或身故時,由承接本校學生平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單條款約定的標準,給付保險金,使病患或遭受意外傷害的同學,獲得金錢上的補助,平安保險的保險金是來自大多數未發生傷病事故的幸運被保險人的共同分擔,所以這個保險是把大多數同學提供的金錢來支助部分不幸的同學,完全是人類互助行為。

2.保障的範圍: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時,保險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3.保險的對象:


學生團體保險對象,是指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

4.保險受益人: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金給付以其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條款

回服務項目

就學貸款

1.每學期辦理一次(約每年7月及12月公告作業事項)

2.申辦簡易流程:

(1)首次申請者,需先申請學生本人之郵局帳號(如有多貸金額將退費至此帳戶)•

(2)於學校就學貸款申請系統開放期間內上網登錄並列印對保單•
網址:http://campus4.ncku.edu.tw/wwwmenu/program/stu/

(3)至「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登錄,下載銀行對保單(1式3聯)。

(4)持上述(2)(3)表單於註冊前至就近之台灣銀行對保(注意:非持學校繳費單)
【台銀對保所需證件】
*學校對保單及台銀3聯單。
*首次申請:持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上學校與台銀網站列印之申請表以及國民身份證、戶籍謄本(需最近三個月內申請)、印章等與家長(保證人)
至台銀辦理對保辦理之•
*第2次以上申請:
憑學生證、前一學期台銀核准之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台銀撥款單上註明需繳交者、務需繳交,且需最近三個月內申請)、印章等與家長(保證人)至台銀辦理對保

(5)學校公告期間(通常約為開學後前3天)將1.學校對保單2.台銀對保單學校存執聯3.戶籍謄本(學校對保單備註欄註明需繳交者、務需繳交)交回生活輔導組(收件地點與時間請詳公告)。

3.申請條件:以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貸款辦法」規定辦理•
(一)年收入低於114萬以下者
就學期間利息全免•
(二)年收入超過114萬,但未達120萬者:貸款期間利息需自付一半。
(三)年收入超過120萬者:家中須有2位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需附另一人學生證證明,且依規定貸款期間利息自行負擔。

4.退費:當學期貸款金額扣除應繳金額後,若有餘額將退費至學生本人之郵局帳號(約於每年6月及1月辦理,依每學期公告為準)。

* 附件: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3)
本校就學貸款作業時間表

回服務項目

學生綜合資料

在校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之異動亦可至本組網頁->線上服務->綜合資料異動 或  至本校首頁 -> 導生e點通系統做修正 。另外,如需修改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成績單寄送地址) 則需親自到註冊組櫃台修正


回服務項目 

學生操行.獎懲  

操行成績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80分為基本分數,學生於全學期未受懲戒處分者,自動由80分加至85分,再加減導師評分(加減總分3分)、獎懲及勤惰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九十五分為滿分,超過九十五分者,由學校酌予榮譽之獎勵。

獎懲紀錄:按學生平時所表現之優劣事實給了獎勵或懲罰,以確收教育功效,使優者嘉許鼓勵,劣者知所警告。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辦法

本校學生獎懲要點

回服務項目

 

學生申訴

為了保障同學們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並增進校園和諧,特別設置了「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期使同學們的在學權益得以救濟。說明如下:
 
(1)同學們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經行政程序處理仍不服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生活輔導組承辦)
 
(2)同學們在收到學校的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申請書」請至學務處網站首頁的"表單下載區"下載。
 
(3)同學們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以一次為原則。
 
(4)同學們如果不是對行政處分不服,而是屬於一般陳情案件(或意見反應),則應向本校各相關主管單位陳情,以免因程序不合而受到申訴不受理之決定,並浪費申訴人時間。
 
(5)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學生輔導組承辦)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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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申請

宗旨:協助學生校內獎學金、校外獎學金申請補助。

鍥子本校獎、助學金係接受各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政府機關、慈善宗教團體或個人捐贈而來,共計約300項。依各項獎學金獎勵對象、條件概分:全校性(文教基金會、社福宗教團體、校友會、公司個人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地區性、殘障生、僑生、教育部、論文等)、文學院、理學院、工學院、電資學院、規劃學院、管理學院、醫學院、社科學院、生科學院等10大項。獎學金獎額從新台幣$2,000元到$100,000元不等,94、95及96學年度統計表如下。本校學生依各項獎學金辦法公告訊息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稱本組)提出申請、或自行寄送至各單位。

統計:各獎項數量統計表

國立成功大學94至96學年度申請獎學金得獎人數統計表

學年學期

申請人數

得獎人數

得獎金額總計

94上

1801

702

$18,375,705

94下

815

340

$8,600,475

95上

1701

409

$23,925,280

95下

630

231

$8,332,000

96上

977

408

$12,270,000

96下

701

294

$9,387,500

合計(人)

6625

2384

$80,890,960

獎學金查詢 : http://sgd.adm.ncku.edu.tw/scholarship/

公告時間:依各項獎學金辦法

收件單位:生活輔導組

 

附件:  一、獎學金審查辦法

       二、清寒學生就學獎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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