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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依據:本部96年8月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6,500元) (二)家庭年收入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2,500元)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10,000元) (四)家庭年收入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
7,500元) (五)家庭年收入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一年補助 5,000元)
*家庭年收入為前一年度。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5.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8.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辦理時間:請於10月1日起提出申請,10月25日截止,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
依據學校公告方式辦理。
*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學務處生輔組馬小姐,
電話06-2757575轉50351
回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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