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不論是家庭暴力或是婚姻暴力都被視為家務事,若鬧到警察局通常都被貼上:夫妻床頭吵,床尾和,或是家務事房門內解決外人不該插手來解決。長久下來無數女性及小孩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卻哭訴無門,直到近來女性主義抬頭,女權(權力、金錢)得以伸張,加上民國82年鄧如雯殺夫案,婚姻暴力才得以引起大眾的關切。雖然許多法律制訂受父權思想、文化影響甚遠,且大多為集體意識下產生,但是家暴法卻是由一群婦權團體努力下於民國86年誕生,著實難能可貴。
根據統計,家庭暴力中有90%為男性;而婚姻暴力中更高達95%為男性。所以儘管施暴者不一定是男性,但不可否認男性佔大多數。也因此家暴法制訂出來後,需有夫妻財產分配新制出現,新制中更有所謂"殺二奶三條款",都是為了預防先生不當脫產,損害女性應有的權力所產生。這些都是預防女性因為害怕自己無謀生能力不願離開施虐的先生,而讓暴力一直出現,若有了金錢支柱為後盾,大多數婦女較能放心離開。雖然還是有一些婦女長期受虐,經家扶中心或親朋好友協助下仍一直不願離開,許多都是對自己身為女性的角色體認不當所致。若對於兩性平權認知不足實是容易產生困惑。
對於虐待兒童的案件中,許多問題源自於管教程度的界定,很多父母聲稱打孩子是為了他好,只是教他要學好。但是用打的方式管教其實是最爛的方法,通常都是其他方法無效或未去思考方法,直接用打的效果最好,或者父母以前就是受虐兒,因學習父母親而所產生的行為模式。兒童及青少年虐待包含身體虐待、疏忽虐待、性虐待及精神虐待。在性虐待中在許多人的迷思中以為只有女童會受到虐待,其實男童也會的。而性虐待中有80%是家庭內的性侵害。兒福法第18條中規定: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遭受虐待或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因此,對於前陣子台北縣社會局及幼稚園老師處理方式應該給予正向的評價。
若知道或疑似有家暴產生要如何?其實很簡單,若家暴正在進行只要拿起電話撥113或110報案,這都可以匿名報案,不需擔心受到報復。受虐者就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而暫時保護令又可分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因應有家庭暴力急迫危險之情形,需於四小時之內核發之緊急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下,當事人及被害人可申請延長一年以下(即一次);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限至通常保護令之事件審理終結為止。家暴法屬公訴罪,因此許多人會認為這是變相破壞婚姻條款,因為許多婦女在申請保護令的下一步就是申請離婚,但縱使如此,能讓許多躲在暗地哭泣的人們走出來,也未嘗是一件功德。
雖然家暴法已經實施,但是不可諱言若執法人員或社會大眾觀念仍停留於父權主義下,在執行上實在會有困難處。也有許多申請保護令的婦女一再受到先生的窮追猛打直到一命嗚呼或生命垂危,我想如果國內能有類似國外的證人保護條款,讓一個受虐婦女能無顧慮的展開全新的生活,那應該是一件美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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