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資訊∼學生宿舍服務暨輔導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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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宿舍服務暨輔導委員會(委員名單如附表)已於十一月七日召開會議決議如后:
一、敬業三舍床位分配原則:
(一)博士班:250人,限住五年(不得延長),每入學年男生40女生10。
(二)碩士班:250人,限住兩年(不得延長),每入學年男生124(126)人。
(三)原住於光三舍及勝六北舍之博士班學生全部遷移至敬業三舍。
(四)勝六北舍六樓以上之原博士班女生床位,轉分配大學部女生。
(五)勝六南舍六樓改為女生宿舍。
※備註:經調整後各班別增加床位如后:博士班男生74女生10、碩士班男生331女生33、大學部女生132。
二、為提昇宿舍輔導與服務品質自93學年度起,學生宿舍增設宿舍輔導員(每700人設一人)。
三、宿舍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各宿舍調整收費案由生輔組、學生宿舍委員會、學生會辦理公聽會後,再將調整收費標準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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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學年度學生宿舍服務暨輔導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
稱 |
單
位 |
現
職 |
姓
名 |
備註 |
當然委員 |
副校長室 |
副 校 長 |
歐 善 惠 |
兼任召集人 |
學 務 處 |
學 務 長 |
柯 慧 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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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務 處 |
總 務 長 |
王 振 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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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室 |
主
任 |
李 丁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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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訓 室 |
主
任 |
陳 省 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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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委員 |
都 計 系 |
教
授 |
陳 彥 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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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管 系 |
助理教授 |
廖 俊 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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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系 |
副 教 授 |
許 育 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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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委員 |
學 生 會 |
會
長 |
林 紀 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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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聯 會 |
會
長 |
許 志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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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委 會 |
主任委員 |
陳 正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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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委 會 |
副主任委員 |
蔡 榮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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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委 會 |
副主任委員 |
陳 玲 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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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委 會 |
勝六舍舍長 |
郭 明 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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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物語∼防竊大作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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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防竊
1.最好的防竊辦法是停放家中,勿放置騎樓或門外。因竊賊常以小發財車,將機車整輛搬走。
2.機車如停於門外或騎樓,最好多重加鎖(即前、後輪和把手均上鎖)。鎖頭複雜且為合金製成的鎖較佳,忌使用鏈鎖。因鏈間結合力較差,以大剪刀即能破壞其中環節。
3.機車停放好後,應左顧右盼,注意附近有無人窺視覬覦。
4.不要因為停放短暫時間,而忽視停靠地點及未上鎖。最好能內鎖油門,短切電路,防止竊賊開走。
5.上班或出門在外,應多多利用汽機車保管場,將車寄存保管。花費小錢,卻有人代為保管車輛,可減少被竊的心理負擔。
※ 腳踏車防竊
1.越野車和變速車易失竊,應加易於辨認的標誌或記號。且因體積不大,不用時最好能置於家中,以防止被偷走。
2.如騎車到郊外旅遊踏青,上班、外出購物或訪友,應將車子寄存或置於身旁及視線可及的地方,或鎖在樹幹或固定物上。3.如無固定物可鎖時,可用鎖鏈將數輛車子首尾交錯,並排鎖在一起,以策安全。
4.腳踏車前後輪或車身上如果漆上顏色,小偷就是想偷也會感到麻煩。
5.如果花點錢買把枴杖鎖去鎖腳踏車,小偷可能不會以這輛車子作為偷竊的對象。
※ 一般住宅(宿舍)防竊
1.外出時或每夜睡前,一定要檢查門窗並上鎖。
2.貴重物品不可放置明顯處,應妥加收藏。同時,若有可能,應做上暗號,或將它的特徵、型式、編號記下或拍照存證。
3.家中如有防竊設備,就應充分利用,並經常檢修。
4.加裝門窗防竊裝置,所費不多,但卻非常有用。
5.外出或遠行時,佈置成像有人在家情形,並且盡量避免陌生人知道確實無人在家。
6.失竊後,不可因價值少或無信心追回而不報案;不報案將使竊賊食髓知味,再來光顧。
7.公共照明或報案設備如有損毀故障,應立即報請檢修。
8.如有可能,日常生活之行為習慣和工作習慣,應避免一成不變,以免宵小有機可乘。
9.如裝有鐵門鐵窗,須考慮危難時之逃生孔道,選擇鐵材要粗厚,裝設要由內而外,並且不要留有空隙。
以上資訊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http://www.cib.gov.tw/index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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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物語∼著作權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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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轉摘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著作權法有關影印書籍之法律效果說明)
有關影印書籍法律效果說明
一、著作權法新修訂之條文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二、新修訂條文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就書籍而言,影印係重製書籍之方法,利用人固可於合理使用之規定範圍內,影印他人的書籍,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發生替代教科書市場之效果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之行為。
三、對於侵害著作權人重製刑事責任之規定,就非意圖營利之部份,設有門檻之規定,就影印行為而言,如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影印整本書籍或大部分),且影印份數超過五份(不問係就多件著作各重製一份或就一件著作重製多份計算,亦不問權利人是否同一),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整,除須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須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負擔刑事責任;如未達『超過五份』、『超過三萬元』門檻,雖無刑事責任,惟其本質仍為著作權侵害行為,仍應負擔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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